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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不应拒绝“适度惩罚”

2007年12月10日 10:41:24 来源:湖北安陆紫金路小学 访问量:2534

教育不应拒绝“适度惩罚”

紫金路小学   

教育是否应拒绝惩罚?我认为,不应拒绝。固然,教育工作倡导正面引导的原则,但并不代表完全排斥“惩罚”这种辅助手段。与“赏识”“激励”“宽容”相比,“惩罚”同样具有培养责任意识,矫正错误,打动心灵的作用。现在学校普遍提倡“赏识”教育、“激励”教育,让老师少用惩罚性的手段。的确,“赏识犹如阳光”。学生不论是成绩优劣,还是品行好坏,无不渴望得到老师的表扬与鼓励。但是“严是爱,宠是害,不管不教要变坏。”教育学生该批评惩罚时,老师不应该“心太软”。如果一味地表扬学生,让他们在顺境中成长也是很危险的。现在有的教师往往是“变着法儿夸奖,绕着弯儿表扬,在一定程度上,不但激励不了某些后进生,却在不经易中伤害了一部分优秀学生。作为教师,对于学生的缺点或错误如何进行教育,这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且讲究技巧的问题。我们可以让批评惩罚变得美丽动人,它不仅激励学生奋发向上,也能树立老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威信,师生间的关系也反而会更加融洽。专家指出:一味赏识是“温柔杀手”。他认为:教育不能没有惩罚,表扬与批评、奖励与惩罚一样都不能少。“赏识教育”不能包治百病,一味赏识也许最终只是成为“温柔杀手”,模糊了孩子的认识和思想。“惩罚”应该是我们常说的“严格管理”,它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,是老师的一种教育权利,更是老师应尽的一项义务。正如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所说:“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,是脆弱的教育,甚至是不负责的教育”。

那么,在教育中如何运用惩罚,以达到应有的效果呢?关键在于把握好惩罚的分寸,讲究惩罚的艺术,做到“适度惩罚”。下面谈谈我对“适度惩罚”的理解与认识.

一、惩罚不应采用体罚的方式

教育在接纳适度惩罚的同时,并不是说可以接纳体罚。因为这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教育方式。任何惩罚不等于体罚。惩罚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,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,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,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;体罚是个别教育者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所实施的身心上的严重伤害,有背于伦理道德。惩罚也有个限度,过了这个限度,量变引起质变,就成了体罚。比如词语抄五遍,属于正常的作业范围,抄五十遍,则是体罚。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漠视学生人格尊严,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。这方面的例证不胜枚举。对此,应坚决杜绝。

二、惩罚应与不良行为相称

惩罚是严格教育的方式之一。俗话说“严是爱,松是害”,但“严格要求”必须做到“严之有格,严之有度”。因此,要注意使惩罚与学生的不良行为相对应,相适宜。比如,学生因贪玩损坏了公物,在教育后应该责令其照价赔偿。在这种情况下,教师可以会同家长与学生一起制定赔偿计划,让家长从给学生的零花钱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赔偿费用,以达到让学生“自食其果”的教育目的。而不应采用加倍赔偿的方式,更不应借题发挥去翻学生的“旧帐”,限制学生活动的自由,甚至给学生扣上一顶“品质不良”的帽子。

这样做是为了把握好惩罚的度,以免过重或过度的惩罚造成“物极必反”“欲速则不达”的后果。

三、惩罚必须能解决问题

惩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,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,惩罚就容易产生消极的作用。所以,在运用惩罚时要注意把握度、把握时机,注重惩罚的实际效果,不能产生副作用。在运用惩罚时,最忌“以罚代教”一罚了事.一个班级中,总会有那么一小部分学生作业马虎、字迹潦草,当然我们班上也不例外。开始,我让这些学生重做,可发现好像并无多大起色。重做的作业稍许好一点,可等到下一次作业他们可能依然故我。我想,当学生知道老师在惩罚他,那么这个被罚的学生内心里肯定或多或少地带有一些抵触情绪,心不甘,情不愿,又怎么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呢?可怎么样才能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惩罚呢?我觉得我们是否可以换个角度来思考问题。我们一般的做法是惩罚作业不认真的学生,换个角度,我们可以奖励作业认真的学生。如,凡是本次作业得“A+ok”的奖励下次作业只抄一遍。同学们听说奖励少做作业,可来劲了,个个写得十分卖力,因为他们都想优先获得这一奖励。作业本发下去了,如愿以偿的同学兴奋不已,拿着本子不住地给这个看,给那个瞧。相信他们为了保持这一殊荣肯定会继续努力的。而那些暂时没能获得奖励的学生,眼里满是羡慕的神色。

不认真写,要抄三遍,多抄的两遍,其实就是对他们的惩罚,但他们绝对不会这样认为.因为这是一种“真罚假不罚”。他们会自觉自愿地、会比以往更加认真地去完成作业,以期早日获得奖励。果然,一段时间以后,他们几乎都得到了奖励。(当然对于班上的特殊学生,我也会“网开一面”,适当放宽要求,不使他们丧失信心和前进的动力。)家长们也普遍觉得孩子的字比以前写得更认真,漂亮了。虽然少抄了两遍,但是我想,认认真真写一遍的效果远比随随便便写三遍好得多。

四、应允许有“逃避”惩罚的行为

有的学生犯了错误后,为了“逃避”惩罚,会主动认错,请求老师不要给予惩罚。这表明学生的心灵已受到了震动。这时,老师不要“得理不饶人”抓住学生的过错不放。而应该利用学生“逃避”惩罚的契机,促使学生自我警醒,并以实际行动自我修正。

教育中的惩罚不是万能钥匙,而是一把双刃剑。一方面,它具有催人奋起的积极作用;另一方面,它容易使人产生挫伤感。因而,在教育工作中要慎用惩罚,适度惩罚,以获得理想的教育效果。

 

编辑:陈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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